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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媒体:原创  作者:国家种苗网
专业号: 2014/11/17 20:47: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2014〕84

 

  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全国木材战略核心储备基地、林业强区的战略部署,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以良种选育为基础,以基地建设为重点,以保障供应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建立健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全面提高良种壮苗生产能力和林木种苗整体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技兴种,集成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强化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坚持重点突破,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提高林木种苗核心竞争力。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推一体化”。坚持扶优扶强,对具有良种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良种基地和育种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坚持依法治种,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种苗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创新一批优良林木种质,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林木良种基地,初步建成新型种苗科技创新体系和高效的社会服务体系。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10个、省级林木良种基地15个、保障性苗圃20个;年产林木种子20万公斤以上,其中良种16万公斤以上;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苗木受检率达到90%,造林种苗合格率达90%以上,林木种苗产值100亿元。到2020年,建成15处以上种质资源保存库,重要树种种质资源库全面建成;全区选育和审(认)定林木良种达200个以上;建成以马尾松、杉木、油茶、桉树等主要造林树种为主,珍贵树种、主要乡土树种、木本油料及生物质能源树种共同协调发展的林木良种培育体系;培育100处以上苗木产量大、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苗圃基地;种子储备能力达到年均用种量的20%以上,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90%,苗木受检率达到95%,造林种苗合格率95%以上,林木种苗产值150亿元。建设林木种苗管理标准站65个以上,种苗质量检验站15个以上。


二、明确工作重点
(四)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自然保护区、国家和自治区级种质资源库、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场)为主要载体,建立健全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加大对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林树种、海岸树种、乡土及珍贵树种种质资源收集、挖掘、鉴定、保存工作力度。在有效保护我区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外、区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和资源共享机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发布和保护制度,加强地方特色优势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
(五)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自治区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支持力度,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良种基地建设。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实行良种基地分类建设和管理。加强种子园和采穗圃的建设,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抓好马尾松、杉木、桉树等主要速生丰产树种种子园的换代升级,西南桦、柚木、红锥、任豆、金花茶等珍贵乡土阔叶树种种子园建设,油茶、核桃、油桐、肉桂、八角、白果、板栗、澳洲坚果等主要经济林树种良种基地建设。
(六)完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构建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主体,地方良种基地为补充的林木种子生产格局,提高基地良种供种率。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实行订单育苗,重点培育良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能源林苗木及生态林苗木。大力发展绿化、彩化、花化、果化、香化等“五化”苗木,因地制宜发展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构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七)加强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品种审定制度, 加快培育主导品种和特色品种,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建立健全林木新品种测试基地和区试审定示范推广体系,进一步规范品种区试、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和跨区(境)引种行为。加快淘汰不适宜种植品种, 优化品种结构。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维护新品种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可以上市公开交易。
(八)加强林木良种使用推广。依托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单位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鼓励市、县和国有林场科研单位积极承担品种区域试验和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加强林木良种示范林建设,完善组装配套技术。重点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高产多抗林木新品种,扩大良种覆盖面。严格执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造林项目及国有林场造林应当使用良种,将林木良种使用率纳入造林实绩检查体系进行考核,加快推进造林良种化进程。
(九)强化林木种苗科技支撑。抓紧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稀濒危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并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种苗育、繁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科研平台,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区内外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鼓励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木良种培育工作。坚持常规育种技术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
(十)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管。进一步宣传贯彻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标签、档案管理,规范林木种苗市场准入。严格实施种苗产地和调运检疫,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和移植、经营非法入境外来林木种苗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认真落实和执行种苗生产单位自检制度。加强种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完善种苗质量年度抽检和通报制度,切实保证苗木质量。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
(十一)加强林木种苗事业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种苗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提升林木种苗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全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保障。推进育种科研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按自治区人才工作有关政策落实种苗科研和经营管理高端人才待遇。
(十二)健全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站)建设。构建与国家种苗网连接的自治区、市、县四级种苗网络体系,及时发布种苗生产供需信息,推进林木种苗信息化管理,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自律、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权益维护和对外合作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大型国有苗圃为依托,积极培育区域种苗交易市场,拓展互联网交易平台,支持和鼓励苗木主产区举办区域性苗木展销活动。


三、落实政策措施
(十三)建立健全种苗管理机构。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配备适应需要的人员。加强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种苗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扶持优良种苗生产及“五化”大苗培育。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五)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林木种苗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六)完善种苗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将符合贴息条件的林木种苗项目纳入林业项目贴息贷款补贴范围,将采种、制种、轻基质营养袋分装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优先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将种苗生产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科研项目、品种审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加强林木种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林木种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林木种苗工作的规划和方案。
(十八)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鼓励林木种苗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林木种苗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九)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推广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苗圃发挥自身优势,建设保障性苗圃。
(二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审批制度、专项检查制度、规范执法制度、奖惩制度和宣传制度。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加快制(修)订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和良种良法使用等行业标准。适时研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林木种苗工作依法有序、蓬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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