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林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提高林木良种产量和使用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以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为根本,健全管理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实现绿色增长,建设美丽吉林,促进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75%,审(认)定良种推广率达到95%,林木种子受检率达到95%,一、二级苗出圃率达到90%以上;年生产优质苗木3亿株,良种15万公斤;建设30个生产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的种苗生产基地;培育5家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全省建立35个标准化种苗管理站。
二、全省林木种苗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
(三)做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及保护工作。要认真做好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建立吉林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和动态监测体系,编制《吉林省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吉林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重点建设国家和区域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将重要乡土树种、珍稀濒危树种以及典型林分纳入保护范围,按树种、林分类型建立种质资源保存库,逐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其中,依托天然母树林建设原地保存库12处;建设珍稀濒危树种原地保存库5处;依托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异地保存库6处;设施保存库1处。
(四)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建立以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为骨干,省及地方林木良种基地为基础的林木良种生产体系。制定林木种苗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吉林省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方案》,完善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全力推进主要造林树种全同胞子代测定工作,2020年前建设完成1.5代良种采种林1800公顷,启动建设红松、长白落叶松、水曲柳等二代育种群体。加快杨树新品种选育推广,尽快完成原种圃、采穗圃、扩繁圃三级良种推广体系建设,使中西部杨树造林全部实现良种化。要强化母树林抚育和管理,进一步加大母树林的疏伐力度,按每年2500公顷、3万立方米限额的速度,力争到2020年将全省母树林抚育一遍,从而全面提高林分的遗传品质,促进结实,满足今后一定时期的造林用种需求。
(五)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要加强对林木良种的管理,建立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采收、加工、贮藏、调剂的良种供应机制。继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国有、集体、个人、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局)都要建设苗木生产基地。全省要按区域布局,建设20处保障性苗圃,加强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技术含量,用于繁育良种壮苗、生态苗木、珍贵树种苗木,发挥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和化解风险的作用。城市绿化树种、经济林树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培育高规格、多品种苗木,推动种苗产业发展。大力采用轻基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工厂化育苗和激素诱导生根等先进技术,提高育苗质量,稳定生产数量,形成生产基地化、育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和市场规范化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六)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种苗交易市场,逐步把我省几个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苗木集散地建设成树种多样、规格齐全、特色突出的省级林木种苗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绿化苗木、花卉、木本粮油、中药材和经济林新品种,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亚博电竞手机版的售后服务产业链。建立造林苗木、绿化苗木、长白山珍贵苗木、西部品种杨、经济林苗木五大类苗木网络交易平台,加快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七)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种苗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民营资本通过合资、独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入林木种苗领域,组建种苗产业集团,做大做强种苗产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用林业贴息贷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坚持不同所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在行业政策、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八)提高种苗市场监管和执法水平。认真执行《种子法》和《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质量合格证、档案等管理制度。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种苗专项检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苗木、不合格苗木、病虫害苗木、乱采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强化科技支撑。建立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企业相结合的科研体系,面向生产实际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进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科技创新,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含量,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将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等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大力开展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种子生产加工和子代测定、品种选优等应用技术研究。整合技术力量,促进协作交流,加强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留住、用好种苗人才,建设一支技术高、业务熟的种苗技术队伍。
(十)加大品种审定、推广与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定期公布吉林省主要林木目录,制定吉林省林木新品种保护办法,维护新品种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未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不得作为林木良种在生产上使用推广,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造林项目要大力推广应用良种。
(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种苗网络信息平台,完善吉林种苗网,提供信息发布、交流、查询平台,实现种苗生产供求信息共享,发挥其对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功能。鼓励支持各地成立林木种苗协会和合作社等专业组织,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支持协会、公司等以市场运作的形式举办种苗园艺展销会。
三、落实扶持政策,为林木种苗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要在落实好国家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基础上,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用于补贴省级良种基地和省级苗木基地,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同时,林业重点市(州)、县(市)要建立相应的林木良种补贴机制,用于当地良种基地和苗木基地建设。
(十三)完善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建立林木种子储备金制度。进一步落实种子标签制度,加强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大型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建立种子贮备库,开展林木种子贮备,并依法从事林木种子经营。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省及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高世代种子园、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保存库、种子贮备库等基本建设投入。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五)加大对苗农扶持力度。允许林农对自繁自育的苗木在市场上销售,可不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鼓励林农通过成立合作社、协作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规范生产管理,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受注册资金限制,并免收办证费。
(十六)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支持在新造林地、更新造林地开展造林育苗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可以在有条件的国有、集体、个体林地,开展野生苗木驯化基地建设。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完善相关规定。推行林木种苗机械化发展,将林木种苗适用机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国家造林补贴要优先安排使用良种苗木的造林主体,要将符合贴息条件的林木种苗项目纳入贴息贷款补贴范围,允许以林木种苗抵押进行融资。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林木种苗生产保险试点范围,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
四、强化保障措施,促进林木种苗工作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种苗行政执法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体系,特别是林木种苗重点县(市、区)、林业大县(市、区)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职能,健全队伍,落实经费。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修订与《种子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林木种苗标准》以及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等方面规程。
(十九)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现代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将国有苗圃改革纳入国有林场改革中来,倡导以场带圃的管理模式。支持有条件的苗圃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林木种苗建设作为现代林业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相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编办、科技、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木种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各项具体扶持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意见》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推进全省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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