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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四川种苗
专业号: 2012/11/12 10:28:59

 


(四川省林业厅川林发〔2010〕36号发布,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开、公正、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达不到审定条件,但生产又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若选育程序科学,资料翔实,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区域试验经费、品种资源收集保存经费,按规定列入省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四川省林业厅设立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林木品种的审(认)定,对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厅予以公告;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由单位推荐,省林业厅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参与审定活动实行专家库制度。
    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站,具体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或野生驯化成功的树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申报审定的试验期限:慢生树种不少于四分之一轮伐期;速生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三分之二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树种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经济树种要有连续四年以上的正常产量记录。
    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必须保存有一定数量的原始材料,并具备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繁殖规模的扩繁能力。用于扩大繁殖的母株数量不少于200株或栽植面积不少于2亩。
    第十一条  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签订协议,明确繁殖材料使用和成果推广等事项,由参与方委托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为单位、组织、企业工作或者执行其交办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组织、企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工作。
    第十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没有常住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四川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四川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林木种子科研院校、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60日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一式15份(格式见附件)。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一式15份,内容包括:林木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三)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四)申请人除提交上述各种材料外,须附光盘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版本。直接送至或邮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属协作育种的,应当附协议和申请委托书。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9月30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十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2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形式审查同意受理的材料,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报告。
    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
   (四)有争议或争议协商未果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陈述意见,或修改补充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定会议,组织对当年规定期限内报审材料的审定,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条  在召开林木品种审定会议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员参加会议。每次参加审定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少于11人(奇数)。
    第二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实行主审委员负责制。秘书处根据报审材料多少指定委员承担一定数量林木品种审(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由主审委员就该品种的特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形成初审意见,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表决。赞成票数过半的,通过审定(或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会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可自行提出申请回避。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申请品种审定时应当回避。审定委员会委员作为主要选育人申报品种审定的,该委员不得参加当年的审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品种认定的有效期限为5~10年,一般较易选育树种为5年,中等选育难度树种8年,其他较难选育树种为10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上述标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统一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同时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对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审定结束后30日内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在接受复审申请后1年内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九条  审(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推广并公告。
    第三十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生产、经营和推广,但可以继续申请品种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只能在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区推广;要扩大种植区的,必须经严格的区域试验,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重新评审确认,换发新的良种证书,并在省林业厅公布年度审定结果时一同公告。

第五章  林木良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二条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川。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三)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
    野生驯化品种  wts
    引种驯化品种  ets 
    优良种源   sp
    优良家系   sf
    优良无性系      sc
    优良品种   sv
    母树林    ss
    实生种子园      sso
    无性系种子园  cso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第一代种子园,(1.5)为第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它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代号为cl。
   (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编号:川s-cso(1)-cl-001-2003,表示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3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杉木第一代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第三十三条  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主要林木。
    主要林木以外的其他林木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提出申请的,其材料申报和审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引种驯化试验。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及附表由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或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和天府种苗网上提供下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前我省颁发的相关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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